| 一、 |
目的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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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本「後憲服務後憲」、「後憲照顧後憲」,特對轄內後憲學長及其眷屬於需救助時,給予適當救助以發揮同袍之愛,表現後憲團結精神。 |
| 二、 |
救助對象及範圍: |
| 一、 |
經協會建卡列管聯繫有案之後備憲兵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依本規定申辦救助。 |
| 1. |
公或義行死亡、或重傷,家人無力負擔喪葬費,或醫療費用者。 |
| 2. |
患有重病或急症,家庭貧困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。 |
| 3. |
配偶或直系血親死亡及重病,無力負擔喪葬費及醫療費者。 |
| 4. |
家庭遭受風、震、水、火災重大天然災害,急待救助者。 |
| 二、 |
曾受憲兵專長訓練,或曾服憲兵單位者,於期滿依法退伍之官兵,有右項情形之一者,得以照申辦救助,其生活無依者,並應協助向政府相關單位、社會福利機關、社會慈善社團及憲兵司令部等單位,辦理申請救濟。 |
| 三、 |
救助申請程序: |
| 一、 |
建卡列管之後備憲兵,或其配偶及直系血親,發生急難病困、天然與意外災害時,應檢附有效證明,向各分會或協會,報請急難救助。 |
| 二、 |
各分會及各級幹部,應經常與建卡後備憲兵保持聯繫,如發現有急難、病困、災害時,應主動查明真相,迅速通報協會辦理急難救助。 |
| 三、 |
如狀況迫切,須作有效之救助時,得先以電話報告予以墊發,檢據隨文報協會結報。 |
| 四、 |
救助金之送贈審核與金額度: |
| 一、 |
經協會核定給予急難救助之後備憲兵,或其配偶及直系血親,致送救助(慰問)金時,由協會主任(代理人)或委由各分會主任代表送達,以表達關懷之意。 |
| 二、 |
協會以主任為主組成審核小組,成員為協會理事,每三個月集會乙次審查。 |
| 三、 |
每次每人金額二千元至五千元(一年一次為原則)。 |
| 五、 |
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,隨時補充規定之。 |